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2]3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有效推进本市节能管理工作向精细化、内涵化发展,确保完成节能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1]50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3月至5月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责任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情况专项监察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