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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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