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11/T 222-2004)、《林木育苗技术规程》(DB11/T 476-200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 212-2009)、《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北京市爆破整地造林技术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要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标签、档案制度执行情况,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布情况,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按照造林规划(或施工设计)使用苗木情况,林木种苗交易市场、林木种苗集散地监督管理情况;
(二)种子质量自检情况,种子产地、来源情况,苗木整体质量情况;
(三)春季苗木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检疫复检、疫情处置情况;《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制度执行情况;
(四)区县自查情况。
四、检查方式
检查组首先查看区县造林规划(计划)和质量自查方案,听取区县和被抽查单位书面汇报,然后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抽查按照我局确定的地点进行抽查;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查时间和地点。
五、检查时间和地点
4月2日-5月31日,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区县造林进展情况决定。
六、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圆满完成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
(二)自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检查、检测依据,规范检查、检测程序和方法,保证抽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被抽查单位的林木种苗质量情况(表格详见附件1-6)。
(三)严格执行植物检疫要求书制度,重点查处无证调运、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和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苗。
(四)各区县于6月10日前将种苗质量自查报告(格式参照附件7)和检疫工作总结(含附件8)分别报送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北京市林业保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