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要求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和惠民生、促和谐的基本任务,牢牢把握“消化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控制总量、削减存量、消化增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采取新项目审批与老项目改造治理、搬迁、产业升级相结合,继续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状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确保实现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加快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的生态凉山。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州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4785万吨,同比2010年的3.4785万吨减少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6378万吨,同比2010年的1.6460万吨减少0.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5.3423万吨,同比2010年的5.5533万吨减少3.80%(其中工业+生活减少0.09%);氨氮排放总量为0.5559万吨,同比2010年的0.5755万吨减少3.40%(其中工业+生活减少0.01%)。
四、“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根据国家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凉山彝族自治州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凉山彝族自治州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州经济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形势,制定减排工作计划如下。
(一)新增排放控制量。
“十二五”期间,全州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须控制在二氧化硫1.43万吨、氮氧化物0.31万吨、化学需氧量1.54万吨、氨氮0.15万吨以内。
(二)可完成总减排量。
“十二五”期间,在全面落实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后,全州可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为:二氧化硫1.46万吨、氮氧化物0.33万吨、化学需氧量1.76万吨、氨氮0.18万吨。
(三)应完成净减排量。
“十二五”期间,在消化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后,全州须完成主要污染物净减排量为:二氧化硫0万吨、氮氧化物0.0082万吨、化学需氧量0.211万吨、氨氮0.0196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