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老年人家庭、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要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为有需求的高龄、困难失能老人无偿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为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人提供低偿的家庭无障碍改造。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001),积极对公共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
(六)加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建设
积极搭建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设立统一的为老服务热线,建立紧急救援系统、生活安全告警系统、数字网络服务系统、邻里互助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立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
(七)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着力培育社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及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要尽可能的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机构,交给市场和企业。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教育文化等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参与承办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2.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落实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公益性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合理配置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街道(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每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应设置2名以上公益性岗位。
3.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八)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设
1.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重点对城乡散居“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市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一是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的方式,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二是经医疗机构进行身体状况鉴定,需入住养老机构介助介护的老年人,送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服务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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