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绿保发〔2012〕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6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进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意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意见》是继200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后,本市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意见》不仅提出了本市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而且明确了各部门、各区县的职责和分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紧紧围绕平原地区百万亩森林建设工程,大力实施“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行动计划,把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件大事,作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大举措,认真研究本区县湿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落实责任部门,针对《意见》提出的六项主要任务,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增强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要在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和湿地保护立法方面取得新突破。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区县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全市规划,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和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抓好规划和计划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湿地保护立法工作,通过法规科学界定湿地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目标和责任主体,确定保护与利用的原则,为湿地保护部门更好地依法履职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要在湿地建设及恢复方面取得新进展。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平原地区百万亩森林建设工程,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争取将有条件新建湿地的区域以及适合开展生态恢复的湿地纳入平原地区百万亩森林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平原地区湿地建设及恢复。通过湿地植物种植及配置,修复湿地生物链,恢复群落环境,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和繁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