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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强化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制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信息追溯制度。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完善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技术平台建设。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探索、创新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区、街道、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效能。

  鼓励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广诉前调解和审前调解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纳入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第六十三条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构建文明和谐、活力有序的网络虚拟社会。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网络民意收集和反馈制度,推进网络政务建设。

  第六十四条 按照职责法定、运作独立、决策民主、执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原则,推进法定机构改革。

  在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社会管理服务领域率先探索设立法定机构。

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市、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社会建设工作规划,完善社会建设政策体系,协调解决社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社会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法推进社会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法定化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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