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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
(司办[2009]44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2009]司基字6号)精神,省厅决定,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形式

  各市自查和专题调研相结合。

  二、调研内容

  1、人民调解组织、人员情况(详见专项调研统计表一);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情况,包括口头调解和书面调解的情况(详见专项调研统计表二);

  3、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详见专项调研统计表三);

  4、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调研要求

  1、请各市深入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调研摸底工作,确保调研情况真实,原因分析准确;

  2、请各市于7月10日前将本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纠纷统计情况,包括具体数据、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厅基层工作处;

  3、省厅将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题调研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调研,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赵家菊、郭涛

  联系电话:025-83591057

  电子邮箱:sftjcc@126.com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表一:
  1、本统计数据以2009年6月的最新数据为准。

  2、第4、8、12、16项之和小于第1项。

  3、本表所指调解委员是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是除调解委员以外的调解员,包括纠纷信息员、聘用的专职调解员等。

  表二:
  1、本表统计数据以2008年全年数据为准。

  2、第2、5、8、11项之和小于第1项。

  3、本表所称口头调解纠纷指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并登记在册的,书面调解纠纷指经调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

  4、第3、4项之和等于第2项。

  5、第6、7项之和等于第5项。

  6、第9、10项之和等于第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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