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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适当减免停车收费。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五、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安全行驶有关规定的,各级公安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广东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车 型 分 类

拖车费

吊车费

10公里以下

11-20公里

21-40公里

41-60公里

60-100公里

100公里以上

不分路程远近

二轮摩托车

48

84

120

156

180

240

120

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车)

96

156

204

240

300

360

120

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

240

288

336

384

432

480

600

2-5吨(含5吨)货车、21-50座客车

300

360

408

456

504

540

720

起吊这四栏所列车型的作业难度大,吊车费可上浮不超过50%。

5-8吨(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

360

408

456

504

552

600

840

8-15吨(含15吨)货车

480

528

576

624

672

720

120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540

600

648

696

744

780

1440

注: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违章、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

2.本表所列吊车费标准是起吊在公路路面内(车体未超出路肩)的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标准。吊车费不分里程远近按次(完成事故、故障车辆起吊的全过程为一次)计收。起吊公路路面外(车体超出路肩)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由事主双方协商确定。

3.拖车里程以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行驶里程超出前一段而不足后一段的,按后一段的拖车费标准执行,如行驶里程为20.1公里的拖车费执行21-40公里段的拖车费标准。

4.拖车费、吊车费应分开计收,只拖未吊的只收拖车费,只吊未拖的只收吊车费。

5.受车主委托,搬运、倒装事故、故障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的搬运、倒装、理货费用由车主与搬运、倒装、理货单位(人员)协商确定。

6.事故车辆路面清理费。事故、故障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驾驶员)还应向清理单位缴交路面清理费,一般事故100元,重大事故200元,特大事故300元。现场路面不需要发生清理业务的,车主(驾驶员)不用缴交路面清理费。

7.广州、深圳地区高速公路和京珠北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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