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环办〔201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3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将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监管责任制范围,严格落实一月一巡查制度,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管到位。对于已关停的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厅。
二、各地要结合新名单,认真做好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抓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