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能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认真学习
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
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并能够在实践中熟练掌握和运用。
(二)具备较强调解技能。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手段,在调解活动中取得实效。
(三)调解纠纷量多质高。年调解纠纷5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履行率高,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通过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明确“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方法、步骤
活动于3月启动,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3月25日至4月20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采取下发通知、召开现场会或者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积极投身到活动当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深入报道,为活动开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组织实施阶段(4月21日至11月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纠纷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矛盾纠纷,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就地、依法调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加强检查指导,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