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11]29号)
各市司法局:
按照《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注册工作内容
今年的年度检查注册工作,将全面检查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组成、合伙章程和协议的执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财务收支和资金留存等情况,不断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和办理“两险”等情况,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二、检查和注册工作时间和程序
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安排在2011年3月5日-5月31日进行,各市注册工作时间见附表1。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建议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呈报相关书面材料。
(三)各省辖市司法局负责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汇总,报省厅备案;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检查,提出注册建议和意见,向省厅呈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有关材料。对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和建议暂缓年度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书面材料。
(四)省厅对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注册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注册意见。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注册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需要,更是保证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对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2、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法规文件,对照规定,自行检查整改。县(市、区)、省辖市司法局要根据年度检查的重点和要求,组织人员对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逐所、逐人、逐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省厅将组织抽查。
3、表格填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按每人2份填报,分别由各市按标准印制;《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附表3),经各市司法局盖章后上报省厅;注册、暂缓注册、变更、遗失补证、申请执业等相关情况须在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情况”栏中注明。
4、申请执业变更。执业变更人员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办理。执业变更人员需填报《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每人2份),并附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和财务结算完毕、案件全部办理完结的证明,以及与现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执业变更在省辖市范围内的继续由各市审批,跨辖区的书面报省厅审批。“执业证”内容填写和“证号”编制由省厅统一进行。
5、新证申领。对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并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登记其他条件的人员,在申领新证时,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见附表4),材料齐全方可办理。
“执业变更”和“申领新证”均属于“权力阳光运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如何上网运行以及网上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将另行通知。
6、执业证换发。今年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注册页已用完,各市要做好执业证的换发工作。新的执业证将由省厅直接制发。请各市认真采集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准确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一张2寸免冠正面彩照。
7、会费收取。由各市司法局代收代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请于注册工作开始前汇至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注明项目)。收款单位:江苏省司法厅。帐号:320006625010149004753。开户行:交北分。
各市司法局要严格按规定和标准足额上缴单位和个人会费。如需减免,请提交书面申请。
联系人:王闻平、曹宁,联系电话:025-83591059
附件:
1、各市注册工作时间计划表
2、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材料列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各市注册工作时间计划表
序号
| 时 间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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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月15日-3月17日
| 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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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月21日-3月23日
| 扬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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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月24日-3月26日
| 镇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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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月28日-3月30日
| 淮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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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月31日-4月2日
| 宿 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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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月6日-4月8日
| 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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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月11日-4月13日
| 徐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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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月14日-4月16日
| 泰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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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月18日-4月22日
| 常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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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月25日-4月29日
| 无 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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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月3日-5月6日
| 苏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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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月9日-5月13日
| 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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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月16日-5月20日
| 盐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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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5月23日-5月31日
| 机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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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
序号
| 法律服务所名称
| 执业许可证号
| 主任姓名
| 合伙人数
| 聘用人员数
|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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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 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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