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10]81号)
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三项重点工作宣传的通知》(苏政法[2010]21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的参与度、关注度,更好地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现就加强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工作组织网络体系
为提高调解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及时准确宣传调解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全省各地要努力构建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调解宣传工作组织网络。省厅明确33个县(市、区)司法局为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工作信息直报点(见附件),直接向省厅报送调解宣传工作信息。各省辖市除要及时向省厅上报信息外,还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县、乡两级调处服务中心为调解宣传工作信息直报点,直接向省辖市报送调解宣传工作信息。
二、着力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信息员队伍建设
为充实调解宣传工作力量,加强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各省辖市司法局基层工作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调解宣传工作及信息员的联络、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乡两级调处服务中心都要明确一名“业务能力强、文字功底好”的同志担任调解宣传信息员,负责本地区调解信息宣传稿件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调解宣传信息员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熟悉民情,收集和挖掘有价值的调解宣传信息和调解工作典型。各地要加强对调解宣传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不断提高调解宣传信息员的综合素质。调解宣传信息员因工作调整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省辖市要将本地区调解宣传信息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省辖市为单位于5月13日前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省厅统一制作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信息员花名册。
三、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宣传工作的指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