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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浦东新区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3)对甲方集团本部及约定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与已审财务报表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并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4)对甲方出具管理建议书或内控测试报告。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甲方二〇一一年度集团合并、本部及约定子公司财务决算报表,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3.根据浦国资委[2011]  号文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 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符合浦国资委[2011] 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的义务
  1.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及核对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
  5. 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照浦国资委 [2011]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说明。
  2. 乙方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 对于设有监事会(或未设监事会但甲方设有审计质量审核联系人)的企业,主审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或甲方审计质量审核联系人)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或甲方审计质量审核联系人)意见。
  4.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5. 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6.乙方的审计及复核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7.对甲方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建议,提交管理建议书或内控测试报告。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2年3月12日前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并报送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及专项复核说明。同时,于2012年4月10日前按约定出具集团管理建议书或内控测试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将审计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守则的规定需要披露的;(3)在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需要披露的;(4)根据任何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等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5)乙方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执行的客户/业务承接程序及乙方执行执业监控程序需要披露的;(6)与本约定书或乙方将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潜在索偿而需要披露的。
  3.参与甲方现场审计、复核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四、业务收费
  1.本次业务收费人民币(大写)          元。支付进度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但甲方应预留40%款项,待新区国资委对乙方审计质量评分后,根据新区国资委书面结算通知支付。
  2.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业务费用。
  3.如乙方违反本业务约定书有关审计及核对工作要求,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视情况扣减业务费用的10%-30%,且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1)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甲方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未及时向企业监事会(或甲方审计质量审核联系人)如实报告的,扣减业务费用的30%,并从下一年起不再承担丙方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未按照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等文件,扣减业务费用的10%。
  (3)根据新区国资委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单户评价,乙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相应扣减业务收费,基本合格得分范围为80分以下(不含80分)60分以上(含60分),其中80分以下(不含80分)及70分以上(含70分)的扣减业务费用的10%;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及60分以上(含60分)的扣减业务费用的20%;60分以下(不包含60分)为不合格,扣减业务费用的30%,并从下一年起不再承担甲方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管理建议书、内控测试报告的出具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甲方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类型,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伍]份、合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一式[伍]份。 其中[]份直接报送浦东新区国资委。
  2.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专项复核说明一式[伍]份。其中[]份直接报送浦东新区国资委。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管理建议书或内控测试报告一式[伍]份。其中[贰]份直接报送浦东新区国资委。
  4. 上述报告相关报告的电子版光盘在报送文件时一并交送。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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