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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浦东新区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甲方: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对          等单位(后附清单)进行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开展审计,乙方表示有能力并且愿意接受甲方的此项委托,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定:

  一、业务范围及目的
  1、委托目的
  乙方应当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完成以下工作:
  (1)对被审计单位二〇一一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报表是否符合浦国资委[2011]    号文的规定发表审核意见;
  (3)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与已审财务报表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并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4)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被审计单位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甲方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的信息。
  甲方的义务:甲方有义务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到: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由乙方审计工作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3、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并出具管理意见书。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对甲方负责,须尽到以下义务:1、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企业监事会或者甲方派出的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或者甲方派出的专职监事、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或者甲方派出的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的意见。2、在2012年3月12日前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并报送新区国资委审计报告。3、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委托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委托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4、于2012年4月10日前正式出具并报送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意见书。

  四、审计收费
  本次纳入审计范围   户,其中成立一年以上企业为  户,按每户  元核定审计费用;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为  户,按每户  元核定审计费用。
  本次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支付进度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但甲方应预留40%款项,待甲方对乙方的审计质量评分后结算余款。
  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乙方应在了解实情后,酬情调增审计费用。
  如乙方违反本业务约定书有关审计及核对工作要求,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视情况扣减审计费用的10%-30%,且将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1)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未及时向甲方或企业监事会(或者甲方派出的专职监事、财务总监)如实报告的,扣减业务费用的30%,并从下一年起不再承担甲方委托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未按照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文件,扣减业务费用的10%。
  (3)根据甲方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单户评价,乙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相应扣减业务收费,基本合格得分范围为80分以下(不含80分)60分以上(含60分),其中80分以下(不含80分)及70分以上(含70分)的扣减业务费用的10%;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及60分以上(含60分)的扣减业务费用的20%;60分以下(不包含60分)为不合格,扣减业务费用的30%,并从下一年起不再承担丙方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审计报告及管理意见书的出具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各一式 肆 份,由甲方分发和使用。

  六、约定书的有效时间
  本约定书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本约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按审计计划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等,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丁香路716号D座       地 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68639966-7245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3-4: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
(主审适用-二方)

  甲方:               
  乙方:    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经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 委托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应当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完成以下工作:
  (1)对甲方集团合并、本部及约定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甲方编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报表是否符合浦国资委[2011]  号文的规定发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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