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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浦东新区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3.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
  (二)丙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及核对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
  4.丙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及核对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五、业务收费
  1.本次业务收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支付进度由乙方和丙方协商确定,但丙方应预留40%款项,待甲方对乙方的审计质量评分后,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结算余款。
  2.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五条第1项下所述的业务费用。
  3.如乙方违反本业务约定书有关审计及核对工作要求,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视情况扣减业务费用的10%-30%,且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1)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丙方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未及时向企业监事会(或者甲方派出的专职监事、财务总监)如实报告的,扣减业务费用的30%,并从下一年起不再承担丙方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未按照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等文件,扣减业务费用的10%。
  (3)根据甲方组织的审计工作质量单户评价,乙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相应扣减业务收费,基本合格得分范围为80分以下(不含80分)60分以上(含60分),其中80分以下(不含80分)及70分以上(含70分)的扣减业务费用的10%;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及60分以上(含60分)的扣减业务费用的20%;60分以下(不包含60分)为不合格,扣减业务费用的30%,并从下一年起不再承担丙方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六、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管理建议书、内控测试报告的出具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甲方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类型,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伍]份、合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一式[伍]份。其中[]份直接报送甲方。
  2.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专项复核说明一式[伍]份。其中[]份直接报送甲方。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出具管理建议书或内控测试报告一式[伍]份。其中[貮]份直接报送甲方。
  4. 上述报告相关报告的电子版光盘在报送文件时一并交送。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3、四(一)、九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乙方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及专项说明时,甲、乙、丙三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其他二方,并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丙三方在实施本约定各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3-2: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
(参审适用)

  甲方: 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 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应当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完成以下工作:
  (1)对丙方约定子公司(详见附表清单)二〇一一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与浦国资委[2011]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核对,并与已审财务报表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3)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丙方约定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甲方的义务
  1.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审核与评价。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丙方财务报表发表审核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照浦国资委 [2011]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说明。
  2. 乙方应履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向主审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配合主审事务所完成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包括提供其审计工作底稿等必要的配合。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丙方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及重大缺陷,应及时向企业监事会(或未设监事会但甲方派有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报告,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或专职监事、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丙方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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