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3)
序号
| 事务所
| 委办局
| 企业名称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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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眀宇大亚会计师事务所
| 建交委
| 南汇建设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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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交委
| 永昌公路养护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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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交委
| 南信公路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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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交委
| 欣汇路桥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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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共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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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
(主审适用)
甲方:
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 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应当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完成以下工作:
(1)对丙方集团合并、本部及约定子公司(见附表清单)二〇一一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丙方编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报表是否符合浦国资委[2011] 号文的规定发表审核意见;
(3)对丙方集团本部及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与已审财务报表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并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4)对丙方出具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丙方二〇一一年度集团合并、本部及约定子公司财务决算报表,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甲方的义务
1.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审核与评价。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丙方财务报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照浦国资委[2011]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说明。
2. 乙方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 对于设有监事会(或未设监事会但甲方派有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的企业,主审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或专职监事、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或专职监事、财务总监)意见。
4.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丙方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5. 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丙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6.乙方的审计及复核不能减轻丙方及丙方管理层的责任。
7.对丙方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建议,提交管理建议书或内控测试报告。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
2012年3月12日前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并报送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及专项复核说明。同时,于
2012年4月10日前按约定出具集团管理建议书或内控测试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将审计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取得丙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守则的规定需要披露的;(3)在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需要披露的;(4)根据任何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等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5)乙方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执行的客户/业务承接程序及乙方执行执业监控程序需要披露的;(6)与本约定书或乙方将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潜在索偿而需要披露的。
3.参与丙方现场审计、复核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的责任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丙方及丙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丙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是丙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