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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浦东新区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浦东新区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浦国资委[2011]421号)


各主审、参审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及沪国资委评价[2011]490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479号)以及《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国资委[2011]40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浦东新区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及合并层级关系,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实行统一委托方式,具体如下:
  1、直属公司本部及合并由新区国资委统一委托;直属公司所属企业由直属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其中,多元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需履行相关程序,非合并范围内的审计范围由直属公司确定。
  2、委托监管单位所属企业由新区国资委统一委托。
  (二)委托程序
  1、新区国资委结合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价情况确定2011年审计机构(附件1:浦东新区直属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名单;附件2:委托监管单位所属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名单)。
  2、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新区国资委作为唯一出资人的直属公司,由新区国资委、直属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多元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由多元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二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报新区国资委备案。
  (3)委托监管单位所属企业,由新区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二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4)审计业务约定书格式及条款由新区国资委统一规定(附件3-1:审计业务约定书【主审适用】、附件3-2:审计业务约定书【参审适用】、附件3-3: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监管单位所属企业适用】、附件3-4:审计业务约定书【主审适用-二方】)。

  二、决算审计的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专项复核说明: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附件4:专项复核说明样本)。
  3、专项说明审核: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高风险业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业务情况、投资情况、企业对外借款、企业经营性资产收益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企业改制情况等(附件5: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样本;附件6: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样本)。
  4、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审计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展内部控制测试工作,出具内控测试报告(附件7:内控测试报告样本);对于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5、特殊企业审计: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6、境外企业的审计: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09]637号)等规定,认真开展境外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7、补充事项审计: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新区国资委备案。

  三、决算审计工作的要求及质量控制
  1、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新区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直属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负责,并应积极配合主审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专项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内控测试报告(管理意见书)的针对性,相关数据和结论将作为国资委判定和考核企业指标完成情况、内控管理水平的依据。
  3、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2年1月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向新区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监事会或财务总监。
  4、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与企业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进行前期沟通,听取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意见与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对监事会或财务总监提出的意见及要求进行认真落实;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监事会或财务总监沟通;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或财务总监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与新区国资委沟通,以便新区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
  5、新区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和单户评分,评分结果将作为支付当年审计费用、调整审计机构备选库、选聘审计机构的主要依据。单户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审计费用(具体扣减比例在当年的业务约定书中约定);单户评分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委托主体可要求审计机构更换主审人员,如在下一年的审计质量评价中仍未有效改善的则取消其续聘资格;单户评分结果不合格的,直接中止委托;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为优秀的审计机构,国资委将优先推荐或者直接确定其参与其他审计业务委托。

  四、审计报告报送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2012年3月12日前向新区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内控测试报告、管理建议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有关约定处理。
  2、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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