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县政府办、法制办负责)。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政府办牵头,法制办、各乡镇、各部门配合)
(十一)改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前要做好调研工作,充分论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开展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工作,强化法制机构统一审查职能(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
三、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十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县司法局负责)。
(十三)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县政府办牵头,县司法局、县监察局、县人事局配合)。
(十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乡镇、各部门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县政府办牵头,法制办、各乡镇、各执法部门配合)。
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五)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政府部门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县发改委牵头,县经贸委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