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留学回国人才工作对象为:在国外和中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项目)攻读正规课程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留学回国人才。
第三条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为留学回国人才工作对象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推荐等人事事务性公共服务。
第四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种类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和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第五条 国外及中外合作办学(限在国(境)外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人登陆www.renzheng.cscse.edu.cn、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人登陆www.renzheng-gat.cscse.edu.cn提交网上申请后,按规定备齐相应材料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审核。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境)外学习不足一年和无国(境)外学习经历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人登陆www.cscse.edu.cn下载并填写认证申请表后,连同规定的材料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审核。
第六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人提交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成绩单或研究证明需由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第七条 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审核后,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审并出具认证书。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通过电话或邮件将正式认证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时需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才就业创业指导。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为有意向到江苏地区就业创业的留学回国人才提供指导服务,协助联系解决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才就业推荐。凡有意向在江苏地区就业的留学回国人才均可持国家有关机构学历认证材料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学历证明材料和个人简历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登记,录入江苏省海外回国人才信息库,并有针对性地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需要留学回国人才,可携具体需求材料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登记,由其帮助物色推荐相关人才。
第十条 留学回国人才被在省级人事部门人事列户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接收录用,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海外人才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流动人才党建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管理,建立流动人才党建工作长效机制,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才党建工作对象为: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联合党委所辖各党支部、流动人才党员及未建立党组织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单位。
第三条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联合党委所辖党支部分为单位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两种形式。单位党支部主要建立在人事代理单位,联合党支部主要根据流动人才党员所在的行业、地区分布、单位性质类型等,由联合党委指定组成。
第四条 单位党支部建立。凡人事代理单位中未建立党组织,单位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有适合支部书记人选的,可申请建立单位党支部。单位人事代理前已建立党组织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党组织整建制划转联合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