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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工作细则》、《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人才派遣工作细则》、《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留学回国人才工作细则》、《流动人才党建工作细则》等8项基础人事事务公共服务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工作报酬、福利发放。派遣人才的工作报酬、福利由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或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发放。派遣人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用工单位负责按时足额缴纳,相关手续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流动保障部办理。

  第十条 使用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才的日常教育、岗位培训等使用管理。派遣人才的党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用工单位协商办理。

  第十一条 人事综合事务管理。聘用合同期内派遣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户口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提取等人事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负责,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 聘用关系终止(解除)及续聘。用工单位不续聘派遣人才的,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出具《退回通知书》,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与派遣人才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续聘派遣人才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与派遣人才办理聘用合同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处理。派遣人才与用工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妥善解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协助。派遣人才因违法违纪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派遣人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意外情况处理。派遣人才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亡)或其他意外情况,用工单位在妥善解决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以便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本细则未涉及事宜按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用工单位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社会保障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代办工作,更好地为广大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服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并委托代办社会保障工作,且注册地在南京市主城区内(鼓楼区、玄武区、建邺区、白下区、秦淮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障代办类型。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代办服务分为社会保险代办、住房公积金代办两种形式。

  第四条 委托代办社会保障工作的单位相关工作应规范有序,凡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且不作调整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不接受其委托提供代办服务。

  第五条 社会保险代办内容。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代办内容包括:为委托单位提供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个险种);代办社会保险开户、中止手续、生育保险报销待遇审批支付手续、人力资源数据登记、人像采集、制作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协助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社会保险待遇审批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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