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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工作细则》、《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人才派遣工作细则》、《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留学回国人才工作细则》、《流动人才党建工作细则》等8项基础人事事务公共服务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人才,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人事代理单位部分岗位采用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员的,需作专门说明,并将拟录用人员基本情况报人事代理部审核公示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公示除在单位其他信息渠道发布外,应同步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示发布。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还需在上一年度年底之前填写《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后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作为单位当年度接收毕业生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单位在发布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公告后,参加省人事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集中招聘活动接收的各类人才,视同履行公开招聘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有特殊情况的,单位、主管部门需另行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人事档案。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新进人员和个人人事档案原则上不予保管。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在到档之日起30日内将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初次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前还需到人事代理部履行公开招聘、公示手续。如30日内未将确定劳动关系材料归档,人事档案按原有渠道退回。

  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自愿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应当由本人及单位人事工作人员携带人事档案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办理。

  第四条 新增人事档案材料。符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其中,国内学历需持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材料、国外学历需持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材料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材料方可归档。

  第五条 人事档案鉴别。凡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归档。如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没收其虚假材料,出具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本人。

  第六条 新建人事档案。凡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从未建立过人事档案的均可申请新建人事档案。新建人事档案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派遣单位,依序分别向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管理部、人才派遣部提出建档申请。原有人事档案遗失的,不在新建档案范围之列。

  第七条 干部身份认定。代理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原为干部身份需要重新认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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