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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党政公众信息网站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网站管理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和网络管理技术,并每年参加一次县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党政公众信息网站和各子网站发布、转载各类新闻和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它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及区、州、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禁将虚假信息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上传至互联网,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条 各网站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等为原则。及时将机构职能、政务动态、行风政风热线、全程代办、政务服务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及时在各自网站公开。县监察局、督查室、保密委、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对网站政务公开情况、安全保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县信息化办公室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子网站的信息更新要及时,信息更新最迟不得超过一周,确保信息数据的实效性、及时性。网站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二条 党政公众信息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网站标志。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更新、存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子网站发布的消息类信息,应当以本部门信息为主,转载的信息要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法,需经信息来源部门同意,并注明出处。
  第十五条 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并经审批后建立的各类网站,不在本管理范围。

第五章 网站建设、运行与维护

  第十六条 各单位自建网站或网页并要求加入党政公众信息网站群的,需报经县信息化办公室审批,并由县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域名、规划设计、服务器托管,并链接到县党政公众信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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