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督查工作机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不定期对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联合大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按各部门工作职责,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必要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进行稽察。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三)县建设局负责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格进行预审;规范建设工程进场交易,严禁串标、挂靠、非法转包、不合理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等行为;凡未按规定招标、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一律不办理开工手续;加强对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施工、违反法律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者,及时予以纠正。
(四)县环保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环保角度对项目选址提出具体意见。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提出意见,为已下达投资项目落实建设用地。
(六)县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按程序和规定办理规划选址及许可相关手续。
(七)县督查室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在执行项目中,是否及时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前期手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工程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有序进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八)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九)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十)档案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各类档案资料装订归档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监督。
(十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单位。负责从专户开设,规划、土地、环保等前期手续办理,编制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按计划进度实施,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收交付使用的全程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地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