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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送我厅2009年以来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情况的函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送我厅2009年以来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情况的函
(苏司函[2010]12号)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对省级行政权力再次进行清理审核及调整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10〕7号)要求,我厅对自2009年以来的新增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比照,确认新增对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事项2项;原行政许可第3项和第15项下新增2类其他情况:即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申领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审批(考核授予),这2项不属于新增行政许可,许可流程及报送材料与原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基本相同。其他行政权力不变,无取消和暂停项目。请予审核。

  附件:
  1、部门职权目录(增补)
  2、行政权力流程图(增补)(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部门职权目录(增补)

  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JS000000SF-CF-00088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

JS000000SF-CF-00089

对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

JS000000SF-()-000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申领执业证

行政许可

司法厅

律师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5号)

JS000000SF-()-000

公证员执业审批(考核授予)

行政许可

司法厅

公证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司发通〔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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