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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10]119号)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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