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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停止外省市企业在本市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停止外省市企业在本市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登记所在地不在本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停止在本市承揽新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业务(以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

  二、2012年7月1日前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的外省市企业,应当继续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做好相关工作;

  三、请各外省市企业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全面统计,填写《未履行完毕合同统计表》(见附件),连同未使用的《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于7月5日前报送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

  四、我办将对7月1日以后的防护设备产品价格和质量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质量下滑情况,适时引进信誉良好、产品质量过关的外省市企业。

  附:未履行完毕合同统计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未履行完毕合同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工程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防护设备数量(樘)

合同金额(万元)

目前合同履行进展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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