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区县保护的项目的,区、县文化(广)局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三)市文广影视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整理分类,通过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第三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四)已经被文化部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自动成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需再行申报。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各区、县文化(广)局或有关单位以公函形式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本区、县或本单位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意见,并附推荐名单(见附件1)。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区县级专家评审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意见等(见附件2);推荐表电子版本可登陆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gj.sh.gov.cn“政务公告”栏目或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chshanghai.cn“申报动态”栏目下载。
(三)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各区、县文化(广)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