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推荐第三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沪文广影视[2009]1316号)的规定,市文广影视局定于近期开展第三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三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范围为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项目;
2、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项目属区县保护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要从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三)推荐重点:
1、侧重推荐第三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第一批、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第一批、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四)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负责该项目保护的区、县文化(广)局提供申请材料;不属于区县保护的项目,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负责该项目保护的区、县文化(广)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不属于区县保护的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市文广影视局所属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的要求见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