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群众文化奖励基金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完善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文化,繁荣群众文化事业,鼓励先进,促进发展,我局决定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群众文化奖励基金”评选活动。现将评选项目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2011年本市群众文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包括国有单位、民营单位、三资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特别是在基层、公园、广场、校园自发组织,坚持数年,且影响广泛的群众文化团队和社团等)、个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士)以及优秀的群众文化项目。
二、奖项设置和申报条件
(一)群众文化工作先进集体
奖励在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繁荣群众文艺创作,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化人才,支持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集体。
(二)群众文化工作先进个人
奖励在组织、开展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策划、指导群众文化活动,创作群众文艺作品,管理基层文化设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个人。
(三)群众文化优秀项目和作品
奖励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在全国和全市各类重要赛事中获奖的或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作品和活动项目。其中,优秀活动项目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影响力大;创新活动有特色、有亮点;传统品牌项目有提升、有发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特殊贡献奖
奖励为繁荣和发展上海群众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企业和有关人士。
三、申报办法
(一)凡符合奖励基金申报范围和奖项设置条件的对象,经各区县、各系统审核后,统一报送奖励基金理事会秘书处。
(二)每个区县、系统报送的奖项总数原则不超过3个,其中2个须来自基层单位,且每个项目限报送一个。申报先进集体的单位必须经其上级领导部门同意盖章。凡获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国家级、市级群文各类赛事奖项的文艺作品,不占限定的名额,请各区县、系统自行列表经盖章后单列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