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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7省1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
  2.有下列情形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5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2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2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3.有下列情形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8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其他事故情形有从重情节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造成人员死亡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4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24小时以上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有下列情形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至480小时以下;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转移;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36小时以下。
  2.有下列情形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5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480小时以上;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36小时以上的48小时以下。
  3.造成比前述情形都要严重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间较短的;
  2.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3.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间较长的;
  2.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3.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裁量细则: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同时具有二项以上违法情形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出具一份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2.过失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失实且主动追回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未造成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1份以上5分以下的;
  2.检验检测机构指派无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3.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的;
  4.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检验检测机构出具5份以上分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
  2.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
  3.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4.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影响的;
  2.初次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
  3.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产品未售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参与生产的;
  2.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推荐、监制、监销、监检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设备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3.参与经营或者监制、监销的设备发生事故的。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
  (一)违法时间较短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时间较长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能够主动配合安全监察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接受安全监察影响恶劣的,或者相关设备发生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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