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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7省1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 2万元以下罚款:
  1.尚未制造出成品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售出或投入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罚款:
  1.已经制造出成品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或投入使用的;
  3.所制造的特种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
  4.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
  5.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产品或部件尚未售出或投入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产品或部件已经销售或投入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品或部件投入使用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尚未制造出成品的;
  2.非法制造的产品未售出的
  3.非法安装、改造的产品尚未交付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销售的
  2.非法安装、改造的产品已经交付使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数量较大的;
  2.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拒不改正的;
  2.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大的;
  3.涉案特种设备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初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维护保养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维护保养的;
  2.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维护保养,造成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
  (一)逾期未改正时间不超过30日,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的;
  2.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产品已经出厂但尚未交付使用的;
  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时间较短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超过期限较长不进行监督检验的;
  2.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种类或数量较多的;
  3.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充装气瓶经检验合格且数量较少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充装非自有气瓶的;
  2.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的;
  3.充装气瓶数量较多的;
  4.充装的气瓶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裁量细则:
  (一)充装气瓶检验合格且数量少于50瓶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1.充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
  2.充装气瓶数量达到50瓶以上的;
  3.充装非自有气瓶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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