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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本市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发放第二批行政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通知要求,对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检查验收的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即注销其资格(名单见附件2),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今年因其他原因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在具备条件和资质材料证明齐全的情况下,将按照《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须另行申请验收。
  为加强对未取得许可证的涉枪单位枪弹安全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体育局应加强对涉枪单位枪弹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未取得许可证的涉枪单位应当对枪弹采取安全防范及封存措施。可把本单位的枪弹暂时集中存放在区、县体育局指定的有安全保障的单位(区县体育训练中心或区县少体校、军体校等)。
  三、对未取得许可证的涉枪单位,任何人不得擅动枪弹,如发生擅动枪弹而造成或发生安全事故,由区、县体育局及涉枪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四、市射击射箭运动中心应当按照《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或取消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配置年度枪弹额度。今后配置枪弹额度应当请涉枪单位递交由市体育局颁发的有效的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五、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六、凡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单位,应在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前将本单位封存枪弹库及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局及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区、县体育局应在2012年1月21日(星期六)前将本区、县封存枪弹库及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情况向市体育局(人事处)书面报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2.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上海市体育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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