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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合〔2012〕2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活跃和繁荣本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引导支持技术经纪人发展的相关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和上海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营造技术经纪发展环境,建立技术经纪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推动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机构是指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依法取得技术经纪经营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技术经纪经营范围,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并拥有符合《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执业技术经纪人;

  (二)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上海市技术经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且两年内无失信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指依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规定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在技术经纪机构中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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