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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
  (一)法规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时,企业要提交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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