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沪交安〔2012〕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
《规则》)及《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现将2012年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凡2012年前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
二、时间安排
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年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为年度核验期。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于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年的前3个月内提出核验申请。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建国东路525号1-4楼)接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
三、工作分工
市交通港口局将按照
《规则》要求,组织开展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核验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及市交通港口局洋山办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港口设施及其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根据
《规则》,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向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提交如下核验申请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见附件1);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港口设施靠泊国际航行船舶艘次、货物吞吐量(或集装箱、旅客吞吐量)、港口设施保安费收缴、保安声明签署、保安计划修订情况及港口设施改扩建情况等,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组织机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港口设施保安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完备性及实施等情况,以及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和记录评估、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保安计划落实及修订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