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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级财务档案管理的组织、实施,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乡(镇)农经站、村(组)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类和保管。

  第九十一条 各乡(镇)农经站、村(组)都要建立财务档案保管专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村(组)财务档案必须于年底交送乡(镇)农经站,及时归档。

  第九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

  1.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出纳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原始凭证交接表。

  4.其他类: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种经济合同和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预决算方案、公用地台帐、村务公开档案、理财小组工作日志、资产盘点清查表及盘盈、盘亏处理方案、审计档案、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资料、各种管理制度、文件等。

  5.档案管理类:财务档案移交清册,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清册,财务档案销毁清册。

  第九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九十四条 财务档案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严禁财务档案封包保存。

  第九十五条 查阅财务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办理调阅登记手续,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九十六条 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可以依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乡(镇)农经站备案。

  (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六)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本制度附表所列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使本乡(镇)或本村(组)财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农经站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坚持原则,遵守本制度及财经纪律,并按上级规定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敢于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有关人员,由县、乡(镇)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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