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及农村年满65周岁的男性、年满60周岁的女性,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劳务。对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站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七十八条 享受定额补贴人员一律不得享受筹资筹劳的优惠减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用工、筹资款的收取、使用情况要分别于各季末,年终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县农村审计机构的定期审计。
第十三章 机动地管理
第八十条 机动地是指各乡(镇)村(组)二轮土地承包时签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外的所有土地,包括:
(1)集体预留的耕地、林地、果园、草地等;
(2)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3)依法收回承包地。
(4)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5)集体留用居民点、林、渠、路、工副业用地及暂时可耕种的土地。
(6)国有土地依法有集体代管的土地。
第八十一条 各乡(镇)村(组)必须建立机动地台帐,严格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机动地的发包必须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动地的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村村民承包。
第八十三条 机动地的承包原则上采取一年一包,承包期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八十四条 各乡(镇)村(组)应盘活土地资源,据其位置和地况,宜耕则耕、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对现有耕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撂荒耕地。
第八十五条 土地承包费一律纳入帐内核算,严禁帐外收支。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行县农经局统一管理,人员从各乡(镇)农经站抽调具有审计证的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审计工作。
第八十七条 审计内容包括:
1.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3.凭证、账薄、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4.农业承包合同及合同兑现情况;
5.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的专项管理及使用情况;
6.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7.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8.各类工程发包及预决算情况;
9.村组干部、财务人员离任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10.使用筹资筹劳的单位。
第八十八条 审计程序:
1.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审计单位,一份留档备查;
2.组建机构,根据整体工作部署和安排,组建3-5人(不少于3人)的审计工作小组,指定专门负责人;
3.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审计小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
4.开展正常的审计工作;
5.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6.归档。采取一事一卷、一村一卷;
7.审计报告执行情况的后续复查。
第八十九条 农村审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州农经局核发的农村审计证和州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依法进行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