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及农村年满65周岁的男性、年满60周岁的女性,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劳务。对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站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七十八条 享受定额补贴人员一律不得享受筹资筹劳的优惠减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用工、筹资款的收取、使用情况要分别于各季末,年终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县农村审计机构的定期审计。

第十三章 机动地管理

  第八十条 机动地是指各乡(镇)村(组)二轮土地承包时签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外的所有土地,包括:

  (1)集体预留的耕地、林地、果园、草地等;

  (2)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3)依法收回承包地。

  (4)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5)集体留用居民点、林、渠、路、工副业用地及暂时可耕种的土地。

  (6)国有土地依法有集体代管的土地。

  第八十一条 各乡(镇)村(组)必须建立机动地台帐,严格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机动地的发包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动地的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村村民承包。

  第八十三条 机动地的承包原则上采取一年一包,承包期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八十四条 各乡(镇)村(组)应盘活土地资源,据其位置和地况,宜耕则耕、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对现有耕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撂荒耕地。

  第八十五条 土地承包费一律纳入帐内核算,严禁帐外收支。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行县农经局统一管理,人员从各乡(镇)农经站抽调具有审计证的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审计工作。

  第八十七条 审计内容包括:

  1.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3.凭证、账薄、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4.农业承包合同及合同兑现情况;

  5.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的专项管理及使用情况;

  6.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7.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8.各类工程发包及预决算情况;

  9.村组干部、财务人员离任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10.使用筹资筹劳的单位。

  第八十八条 审计程序:

  1.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审计单位,一份留档备查;

  2.组建机构,根据整体工作部署和安排,组建3-5人(不少于3人)的审计工作小组,指定专门负责人;

  3.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审计小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

  4.开展正常的审计工作;

  5.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6.归档。采取一事一卷、一村一卷;

  7.审计报告执行情况的后续复查。

  第八十九条 农村审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州农经局核发的农村审计证和州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