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务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农民负担管理
第六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成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级农经部门负责减负日常工作。检查有关农牧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第六十八条 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涉农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四项制度”,即涉农收费项目公示制、农村小学生义务教育收费“免费制”、报刊杂志征订“限额制”、减轻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九条 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必须使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并由乡(镇)农经站严格按卡上所列项目填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中途层层加码。凡是卡外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交。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必须于每年的3月底前发放入户。
第七十条 村级招待费要坚持中央的零控制标准,报刊杂志征订费实行限额制,500人以下的小村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村不超过700元,1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1000元。
第七十一条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接受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
第七十二条 凡需农牧民出资、出物、出劳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照《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减负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解决,不得将当年村(组)的非生产性支出向农牧民摊派。村民或村委会要及时如实地向各级减负办公室反映来自任何部门或单位下达的超出“一事一议”标准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章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第七十三条 税费改革后,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按照
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按照税费改革的要求,确需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的,人均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且不得跨年度预提,确需农村“一事一议”筹劳的,男劳力年均筹劳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力年均筹劳最多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
第七十五条 村内农田水利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应遵循“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村民自愿出资用于生产、生活性建设的项目设专户管理。
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年初由村委会提出方案,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站审查报县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乡(镇)农经站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七十六条 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项目,不得提前预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筹资筹劳不得借农民交售农产品之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