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十二项内容:
1.村政各项规章制度的公开;2.村级各类组织机构公开;3.村干部岗位目标公开;4.计划生育情况公开;5.征用土地公开;6.宅基地审批公开;7.公益建设决策及工程承包公开;8.种粮补贴及退耕还林还草情况公开;9.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公开;10.“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公开;11.涉及本村的重大事项公开(如:经“民主日”、“理财日”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2.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务项目(如享受补贴的三老人员、五保户、残疾人、现役、退伍军人等的人数、标准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十项内容:
1.财务计划公开(收入计划、工资、补贴、补助、设备购建、管理费用等支出计划,收益分配计划);2.资金的收入公开(出纳帐目中资金的借方额一票一公开);3.资金的支出公开(出纳帐目中资金的贷方额一票一公开,并要标明支出时间、内容、金额、经办人事项);4.各项实物财产公开(按照财务名称、数量、型号、金额等内容公开);5.债权公开(含内部往来);6.债务公开;7.公用地发包及兑现情况公开;8.收益分配情况公开;9.村干部及直系亲属的承包地、待遇、水电费、宅基地、承包费、筹资筹劳情况公开;10.流动资金结余情况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内容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帐目进行审核,报乡(镇)农经站审核,经村(组)负责人、理财小组负责人、财务人员签字认可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采用公开栏张榜公布、村民会议口头公布、明白卡入户相结合,财务公开栏内设回音壁栏或意见箱,便于村民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地点、时间、承办人、审议情况、群众提出问题及答复处理情况等,都必须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无缺,专人保管,并及时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民主理财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村(组)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理财监督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小组成员),理财监督小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群众不信任,不能胜任理财工作的,可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罢免,重新选举补充。
理财小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群众信得过;
2.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3.公道正派、关心集体。
第五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有权代表群众查阅有关政务资料和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3.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1.按时审阅本村财务帐目、票据和财务公开内容;
2.要求当事人对财务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3.收集、反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4.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5.监督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6.否决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开支。
第五十四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本月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逐笔进行审核监督,并坚持民主理财日志工作制度。理财小组组长、成员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理财,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在一个月内及时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