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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十二项内容:

  1.村政各项规章制度的公开;2.村级各类组织机构公开;3.村干部岗位目标公开;4.计划生育情况公开;5.征用土地公开;6.宅基地审批公开;7.公益建设决策及工程承包公开;8.种粮补贴及退耕还林还草情况公开;9.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公开;10.“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公开;11.涉及本村的重大事项公开(如:经“民主日”、“理财日”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2.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务项目(如享受补贴的三老人员、五保户、残疾人、现役、退伍军人等的人数、标准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十项内容:

  1.财务计划公开(收入计划、工资、补贴、补助、设备购建、管理费用等支出计划,收益分配计划);2.资金的收入公开(出纳帐目中资金的借方额一票一公开);3.资金的支出公开(出纳帐目中资金的贷方额一票一公开,并要标明支出时间、内容、金额、经办人事项);4.各项实物财产公开(按照财务名称、数量、型号、金额等内容公开);5.债权公开(含内部往来);6.债务公开;7.公用地发包及兑现情况公开;8.收益分配情况公开;9.村干部及直系亲属的承包地、待遇、水电费、宅基地、承包费、筹资筹劳情况公开;10.流动资金结余情况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内容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帐目进行审核,报乡(镇)农经站审核,经村(组)负责人、理财小组负责人、财务人员签字认可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采用公开栏张榜公布、村民会议口头公布、明白卡入户相结合,财务公开栏内设回音壁栏或意见箱,便于村民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地点、时间、承办人、审议情况、群众提出问题及答复处理情况等,都必须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无缺,专人保管,并及时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民主理财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村(组)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理财监督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小组成员),理财监督小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群众不信任,不能胜任理财工作的,可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罢免,重新选举补充。

  理财小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群众信得过;

  2.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3.公道正派、关心集体。

  第五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有权代表群众查阅有关政务资料和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3.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1.按时审阅本村财务帐目、票据和财务公开内容;

  2.要求当事人对财务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3.收集、反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4.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5.监督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6.否决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开支。

  第五十四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本月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逐笔进行审核监督,并坚持民主理财日志工作制度。理财小组组长、成员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理财,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在一个月内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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