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顶库、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帐外帐。

  第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限额核定在500元以下),各村一切经济活动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一律采用支票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纳人员所收各种款项必须如数于当日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条 会计必须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库存核查,认真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对于长短款,要及时处理,严防资金流失。

  第二十一条 出纳与会计要严格收支凭证交接手续,交接时应填制一式两联的收付凭证交接单,出纳因故离岗或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由乡农经站负责监交,村(组)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限期三十日交清。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严禁高息借款,严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集体资金外借。

第四章 农村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土地、草场、林带及其附属等农村资源的管理,保护农村资源不受侵害,防止农村资源的无效流失。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草场、林带及其附属物等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严格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专用收款收据向乡镇财政所领购。购票时严格按财政局的要求,先核销旧票,再领新票,存根必须由村会计的审核签字盖章。收款收据由财务人员负责领购,妥善保管。购票人更换时,必须办理专用收款收据交接手续,由农经部门负责监交。严禁票据转借、代开、倒卖,不得拆本使用票据。

  第二十七条 收款收据必须顺号依次填用,使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套写,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加盖“作废”字样,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撕毁。

  第二十八条 严禁收款不开收据、用白条结算或使用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收取款项等行为,对以上情况,缴款单位和农户可以拒交款项,并有权向各农经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开具使用的专用收款收据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往来中,付款时所取得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入帐。

第六章 开支票据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审批权限如下:

  村委会所有开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必须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报经乡(镇)财经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执行。

  一、生产性开支

  1.3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领导签字,3000元以下,由主任、书记共同签字。

  2.3000元-5000元,由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主任、书记履行审批手续(会议记录为准)。

  3.5000元以上,“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主任、书记履行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