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地征用
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土地被企事业单位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征用时,其征地补偿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其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决定,从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发放给需安置人员外,其余征地补助款全部归原村民小组所有,并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6.干部工资
各乡镇在制定干部工资标准时,不得突破当年财转干部工资总额,在此基础上不得超过当年人均纯收入150%的规定,根据其工作成效、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工资标准,使劳动报酬既能补偿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劳动付出,又能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财转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足不得从集体收益中支付,兼职不得兼薪。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会计帐簿。总帐、收支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保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实物登记册、有价证券备查帐簿由出纳员负责登记、保管,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做到帐帐、帐款、帐实相符,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第八条 村级组织对村级债权及时清收,于各年末进行一次清点盘查,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死帐,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年度结束,村级必须做出收益分配方案,并将集体收益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收益中公积公益金占70%,应付福利费占20%,10%留作未分配收益。
第十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均列为固定资产,有些生产工具和设备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必须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必须按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需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公开招标,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价格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新建和维修的各项工程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计划,经村民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根据工程预算书,将所需资金来源、用工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发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合同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3.竣工后,若无争议的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若有争议的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验收单位验收,并编制合格工程决算书,验收人签字后报乡(镇)农经站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无法计入在建工程的工程应收款,由现任村主任在当年年底限期结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村主任自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一个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开设存折户,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现金、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工作,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有价证券等备查帐簿,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准管理现金。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审批,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按照记帐规则及时记帐,严格审核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完整、登记连续、数字准确、真实合法。出纳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与会计、银行、库存对帐,做到帐帐、帐款、帐实相符。出纳人员每月至少编制一次“出纳报告单”,及时为村(组)主管领导提供货币资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