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60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农经局制定的《木垒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木垒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两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真实、准确地反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土地发包情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漏洞,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村账乡管县监督”,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受益权,乡(镇)农经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帐目,实行统一委派代管,分村核算,接受县农经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县农经部门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审,乡(镇)农经站负责村集体资产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摊派。
1.(农经发〔2003〕11号)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在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下,保留原村民小组资产的集体性质不变,并使其保值增值。
2.民主理财
原村民小组的财务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生产、生活性的固定资产的维修以及公益事业用水电费需要开支外,一般不发生支出业务。
3.财务收入
原村民小组对外发包的机动地、空闲地以及集体资产的租赁,其收入归原村民小组所有,原大队遗留资产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相互不得拆借。村民委员会应广开经营门路,招商引资,培育财源,增加积累,不断提高自身发展和造血功能。
4.财务核算
乡镇农经站在进行农村财务核算时,应按原村民小组设置帐户,分户核算做到村有资金所有权不变,支配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使用方向不变,最终收益权不变。使集体资金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