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等。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定期清理评估等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四、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2日-4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务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4月15日-6月2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各清理责任部门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建议和意见.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负责实施的清理责任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于6月25日前将清理意见报政府法制办。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清理建议表、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
第三阶段(7月1日-8月25日):决定和公布阶段。各部门应于8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有效的、废止的、失效的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认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各部门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四阶段(8月25日-9月10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实施单位就总结清理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周振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