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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范围

  根据《决定》关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下,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实施机关的意见,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清理的范围是2010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清理的具体工作。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在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区、州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8.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所代替的。

  9.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该条款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已被新文件所代替、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应当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有继续实施必要的,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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