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53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区、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将《自治县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4825003。
二○一○年四月一日
自治县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及区、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就我县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自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来,各部门从制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以及备案监督和公众提请监督等方面,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备案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水平普遍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制定工作缺乏计划性、科学性,随意性较大;征求意见不全面,听取公众意见不充分;公布形式比较随意;对规范性文件监督不力,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等问题存在,使得规范性文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违法或者不当规定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妨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区、州、县重要决策的全面正确实施,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督促政府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