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抽查核实施工单位成本的真实性及项目建设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检查是否存在概算外工程;按概算口径对投资结余作定性、定量分析。
社会审计组织针对以上几点发现问题,应确定差异,分析原因,得出结论。
第十八条 受建设单位委托,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工实施、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以上工作内容与审计机关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审计任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按审计机关的具体安排实施审计,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
第二十条 参审的社会审计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了解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造价管理模式,熟悉有关审计依据。收集有关法规,掌握审计内容和重点,明确审计目的及要求。分析和评价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及审计的步骤、方法,提出审计工作要点,编制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审计机关沟通,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当天向审计机关通报,不得拖延和瞒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时效性、充分性和证明力,具有法律效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取证充分、定性准确。审计工作底稿的取证人、复核人、编制人等一律应手工加签,明确责任。撰写单项工程审计报告,报告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定性准确,引用的法规及审计处理意见适当,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性质、危害和影响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报告完成后,要将所有审计文稿及时报审计组审核,不得瞒报或与有关单位做私下交易。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社会审计组织应及时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等工作,并将电子文档及时上交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对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