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会审计组织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检测技术,如GPS卫星定位仪、遥感检测仪、道路钻心机等。
第九条 经资质预审合格后,可采用委托或招投标来确定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编报决算编制和审计实施方案,经审定后,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从程序上审计招投标的合规性。招投标管理中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中操作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该招标而不招标,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等秘密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进行定标、围标等虚假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中标单位是否具有必备资质;评标方法是否科学,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合同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相一致。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情况审计。审计合同的真实合法性,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有无借签订合同转移或瓜分建设资金等问题;甲乙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各标段内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全实施;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检测标准。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等。
第十二条 检查承包单位中标后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现象。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施工据此进行索赔的条件是否成立,与合同条款规定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质量、工期、造价等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力;各项签证、指令及对有关事项的认定等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程序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 对建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主要核实工程量的计量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量及单价的变更是否准确、真实、有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