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84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直各企
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县审计局报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社会审计组织参与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全面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任务,规范职业行为,根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现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县国有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承担审计事项相应的财务审计资质和工程造价审核资质。
第四条 具有熟悉建设工程财务审计和造价审核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相应的业务执业资格。
第五条 具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无未决诉讼事项。
第六条 建立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
第三章 资料及设备
第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应提供财务及工程造价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本次参加审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前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简介;前三年有关诉讼事项及重大审计过错和未决诉讼事项的说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