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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遏制城乡私搭乱建行为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遏制城乡私搭乱建行为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103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大对城乡规划区内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城乡私搭乱建行为,促进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排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建设程序审批。严禁私搭乱建、违法盖房,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新建、改建(含加层)、拆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均属违法行为。
  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县城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建平房,居民确需对原平房进行维修、翻修的,要由所在社区审核,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有关施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施工,否则视为违法违章行为,将依法坚决予以制止并拆除违章建筑。
  三、县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含城建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含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城乡违章建筑执法监察力度,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决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私搭乱建。对个别“钉子户”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告、审查、批准,由法定机关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动员各村委会和社区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准随意更改规划,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对拒不停工的,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规划区内的私搭乱建行为,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严禁瞒报、包庇、纵容私搭乱建行为,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禁知法犯法,带头违反规划。对规划区内的私搭乱建建设,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拆除。
  六、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建筑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坚决制止违规占地、乱搭乱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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